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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15:41
来源:本站
巴东县慈善总会章程
(2021年11月19日 巴东县慈善总会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巴东县慈善总会(英文名BaDo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BDCF)。地址:巴东县信陵镇西陵路老年大学活动楼二楼。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巴东县内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县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款物,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公益援助,促进社会公平和进步。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巴东县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58号县民政局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巴东县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其他工作。加强与县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普及推广慈善文化,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巴东县慈善总会发放单位和个人会员证,单位会员颁发会员单位匾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事务的建议权、监督权;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理事以上职务的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的相关事项,由常务理事会代为履行,但须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予以报备。
常务理事连续三次未参加常务理事会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并按程序向有关机关予以报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经相关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会长负责制。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会长,也可以是常务理事会其他成员。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一)名誉会长:本地党政主要领导或对本地慈善事业有着突出贡献和影响的人士;
(二)名誉副会长:具有强烈的慈善意识,且在奉献爱心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人士。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或者符合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三十六条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严格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局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